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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老公买给小三的房子,妻子有权利要回去吗?

时间:2023-03-25 15:23:00 来源:法问

婚外情、包二奶、养小三如今已是见怪不怪的事情了。很多人在有了小三后,对小三非常大方,甚至会给小三买车买房。如果另一方知道后,可能会让小三把房子还回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在电视剧《安家》其中就有一段剧情是这样的,郭涛饰演的阚先生犯了全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误,并意图动用公司资产给知否小姐赠与房产,却不幸被阚太太发现,剧中的阚先生与阚太太有四个孩子,二人没有离婚,属于合法婚姻。那么阚先生赠与第三者知否的房产,阚太能否起诉索回?

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田应武律师解答:

首先,《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阚太太与阚先生没有书面约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所有的情况下,那么阚先生公司经营所得收益属于他和阚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阚先生和阚太太都能处理共同财产。那么阚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知否买房,是合法行使自己的平等处理权吗?《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很明显,给小三购房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处置,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田应武律师补充:

在未经阚太太同意的情况下,阚先生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知否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由于阚先生不是直接将金钱赠与了知否,而是将一套房屋赠与知否,那么即便其二人之间的合同有效,从《物权法》的层面而言,阚先生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那么问题又来了,知否能否构成善意取得呢?

《物权法》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在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中,其中一个要件要求“支付合理的对价”,对于赠与而言,显然这个要件是不相符合的,因此,知否不能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仍属于阚先生和阚太太共同共有,阚太太可以基于《物权法》34条要求知否返还该房屋。

在司法实践中,维护公序良俗等基本的社会道德准则是很多案件和判决都秉持基本原则,因而,从民法总则的角度来看,阚太也可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入手,请求法院对此阚先生做出的无效民事行为予以认定,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标签: 夫妻共同财产 善意取得 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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