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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可以自愿变更吗,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3-03-20 11:06:46 来源:法问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那么监护权可以自愿变更吗,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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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监护权可以自愿变更吗,怎么规定的?

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黄铮律师解答:

监护权可以自愿变更。

《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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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黄铮律师解析:

未成年监护权的变更的前提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例如,无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智力有障碍。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如有经济能力,但不支付,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不管不问。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有的未成年人由于发生了不可预料的事情,从而失去了监护人等。

据此,监护权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其中包括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还包括了一些人身权利及被监护人的财产处置等权利。

设权登记时,监护人系多人的,可由其中一人申请,而为处分或者限制登记时,应审核所有监护人对于处分或限制是否系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一致意见。同样,对于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不动产所涉自然状况等不涉及权利状况的变更而申请登记的,遵照举重以明轻原则,由监护人一人代为提出申请即可。

标签: 未成年人 监护职责 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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