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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未登记,能否优先受偿?

时间:2023-03-19 15:21:01 来源:法问

现如今不论是朋友间借贷,还是生意往来,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用房产抵押的方式来提供担保以解决一时间资金短缺的问题。然而,如果只签订房产抵押合同,但是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还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合法权益还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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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房产抵押未登记,能否优先受偿?

窦欣欣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对于房屋抵押,我国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具体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

房产抵押依法应办理抵押登记,房产未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人无权主张优先受偿,但并不免除抵押人的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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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欣欣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窦欣欣律师结语:

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会影响到最终的受偿权。如一个房屋有多个抵押权,抵押物已登记的会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未登记的话,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就会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债权人在追偿时需要注意事项较多,能否及时受偿是其最大的利益所在。

标签: 预告登记 抵押登记 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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