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那么,安置房收停车费合法吗,法律对此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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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拆迁安置房收取停车费,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可以投诉?
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于鹏飞律师解答:
安置小区也是可以收停车费的,但是应当经过备案,而且要有物业管理合同。安置小区是指国家在对某些地区进行拆迁改造的小区居民或者给社会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住宅。停车场所对机动车停放进行的收费,就叫做停车费。停车费收取方式大多定期收取方式、按时收取、按次收取,收取停车费是专业车场管理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
每个地区政府分别制定适用于本地区停车场收费管理的停车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主要按照分时段、分片区差别收费。居住区停车场收费与非居住区停车场收费有差别,不同的车辆类型停车收费标准也有差别。
于鹏飞律师解析:
关于安置房的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尚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安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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