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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快播报】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时间:2023-04-04 15:13:02 来源:法问

在民事诉讼中,对第三人的确定一直是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对第三人也有着诸多限制。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者之间的利益。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卢玲律师解析。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次债务人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在存单纠纷案件中,出资人起诉金融机构的,人民法院应通知用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出资人起诉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金融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款私存的,人民法院在查明款项的真实所有人基础上,应通知款项的真实所有人为权利人参加诉讼,与存单记载的个人为共同诉讼人。该个人申请退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三)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六)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卢玲律师补充:

二、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当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因为虽然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但债务人实际上却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债务人有着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让债务人受代位权诉讼裁判的约束但却不赋予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则显然不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

三、第三人分类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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